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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费新标准
字号:[ ]   发布日期:2009-06-30   浏览次数:   

  按照省局规定,南京市于2008年6月25日零时起发售的客票开始执行燃油附加费新标准,对于已提前预售票的乘客不再另行补收。燃油附加费新标准的计算公式为:每张客票燃油附加费=公路客运里程×人公里燃油附加费标准(按照省物价局、省交通厅有关规定,从2006年7月至今,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累计为人公里0.025元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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